
美好善終我決定--如何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
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和先前頒布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差異
三大不同 |
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|
病人自主權利法 |
理論基礎 不同
|
1. 保障末期病人的善終權益。 2. 病人簽具意願書,亦可由最近親屬簽具同意書為之(但實務上多由親屬為之)
|
1. 保障每個人的人格尊嚴、自主與善終權利,僅心智能力健全者可自己做成決定。 2. 以病人為核心,保障其知情、選擇與決定權。 3. 搭配各種程序保障機制:預立醫療照護諮商(ACP)、預立醫療決定(AD)、醫療委任代理人。 |
適用對象 不同
|
1.末期病人only |
1.末期病人 2.不可逆轉昏迷 3.永久植物人 4.極重度失智 5.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重症 |
適用範圍 不同
|
1.心肺復甦術 2.只能延長頻死過程的【維生醫療】
|
1.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:心肺復甦術、機械式維生系統、血液製品,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、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。 2.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|